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Oral Mucositi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急、慢性放射性口腔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给出了必要的规定,以便正确地诊断和处理放射性口腔炎。本标准第4、5章是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
nbsp;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天津民族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姜恩海 曹永珍 吕仲虹 江波 邢志伟 王晓光 赵文正 贾德林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口腔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事故中大剂量意外全身照射或局部照射、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中全身照射(TBI)及头颈部肿瘤放射治疗所致的口腔粘膜反应及口腔粘膜损伤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急性放射性口腔炎Acute radiation oral mucositis
指口腔粘膜受到电离辐射(X、γ、中子及电子束辐射等)超过其该器官阈剂量6个月内引起的急性口腔粘膜反应。
3.2 慢性放射性口腔炎Chronic radiation oral mucositis
由急性放射性口腔炎迁延而来或受照6个月以后引起粘膜溃疡、坏死、粘膜下的软组织和骨显露。
诊断原则:
放射性口腔炎必须根据受照史、受照剂量(有个人剂量档案)、临床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因素方能做出诊断。
诊断标准及分度标准
5.1急性放射性口腔炎
5.1.1 受照剂量: 头颈部受分次照射吸收剂量20-30Gy。
5.1.2 临床表现:照射中或照射后6个月内,出现粘摸充血、水肿、片状粘膜炎、炎性或血性分泌物、溃疡、伴疼痛等症状,病变累及咽喉时可引起呼吸困难和进食障碍,合并霉菌感染时,浓性分泌物增多。
5.1.3 分度标准
表1 急性放射性口腔炎分度标准
症状和体征 Ⅰ度 Ⅱ度 Ⅲ度 Ⅳ度
症状 轻度疼痛 中度疼痛、能进流质 重度疼痛、吞咽困难 重度疼痛,不能进食
体征 粘膜充血、红斑 片状粘膜炎、炎性分泌物、水肿或溃疡 粘膜融合的纤维性粘膜炎、水肿、溃疡 粘膜溃疡、出血、坏死
5.2 慢性放射性口腔炎
5.2.1 受照剂量:头颈部受分次照射或一次照射累积吸收剂量50~60Gy以上。
5.2.2 临床表现:由急性放射性口腔炎迁延而来或照射6月后所出现口腔粘膜萎缩、深浅不等的溃疡、粘膜下软组织和骨显露。溃疡不易愈合,病情常反复发作,受照部位坏死组织脱落后可形成明显的组织缺损面,肉芽组织苍白,脓性分泌物多,病程长,伴剧痛和全身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