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管治疗技术规范
根管治疗是国际公认的治疗口腔科常见疾病一牙髓和根尖周疾病的有效治疗方法,是目前为止口腔医师保存患牙应用最广泛的治疗技术。
在我国,由于器材引进的受限,近十几年来现代根管治疗在国内的研究和应用逐步推广。为了更好的规范和推动我国根管治疗乃至整个牙髓病学的发展, 有必要讨论和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根管治疗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在制定我国的标准时,要参考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也要考虑我国专业发展的实际阶段和现实情况。
(一)技术规范的制定
为了阐述根管治疗的合理性并规定根管治疗应达到的质量和水平, 中华口腔医学会牙体牙髓病专业委员会在2004年组织我国各大医
学院校和专科医院牙体牙髓病学专家,参考了欧洲牙髓病协会(ESE)制定的欧洲的“牙髓治疗质量指南”(1994)、美国牙髓病协会(AAE)制定的全美的“牙髓治疗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指南”(1998)、美国东北部地区的“牙髓治疗服务标准”以及国内医学院校临床实践和教学工作和执业考试
中的“根管治疗考核标准”讨论和制定了“全国根管治疗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技术规范的内容
综合已有的根管治疗技术规范和根管治疗质量控制标准, 内容包括以下多方面:根管治疗的适应证及非适应证、术前准备、无痛技术和无菌技术、操作步骤、疗效评价和根管治疗考核标准。现就中华口腔医学会牙体牙髓病专业委员会在2004年发表的“全国根管治疗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华西口腔医学杂志22(5):379-380;2004)简要介绍如下:
1.根管治疗的适应证与非适应证
适应证
(1)牙髓不可复性损害或牙髓坏死根尖周组织受累的患牙;
(2)选择性治疗:如需提供桩道者、义齿修复前牙髓状态可疑者、牙周治疗需要者、颌面外科手术需要摘除牙髓者、牙体预备意外露髓者、根尖切除或牙半切除术的术前准备、牙本质过敏症状经其他治疗失败,且症状明显干扰该牙行使正常功能者。
根管治疗非适应证
(1)不能恢复功能或不能进行牙体修复的患牙; (2)牙周支持组织不足的患牙; (3)预后不佳的患牙、不合作的患者或不能耐受完成治疗的患者; (4)患者口腔状况很差不能改善者。
根管再治疗适应证(ESE提出较全面)
(1)在治疗结束并经过相当长的恢复期后持续存在根尖病变; (2)牙髓治疗后仍继续存在根尖周病变或临床症状.X线片发现根充质量有缺陷者; (3)症状持续存在;(4)需进行活动义齿或固定修复的患牙要求重做根管充填者。对既往的根管清创或充填有疑问而又需进行义齿活动修复或固定修复的患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