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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未知 日期:2009年06月05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核心提示:   刘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硕士研究生,因熟练听说读写多国语言的能力而被某机关下属的出国留学中介公司看中。刘某还没有毕业,该公司便让她做了公司的留学顾问。当时,公司沿用了国家机关的习惯,与刘某口头约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2月起到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刘某顺利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提高工资待遇。遭到公司的拒绝后,刘某一改以往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一拖再拖,甚至出现了严重失误。公司核实后,当即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刘某要求公司向其支
  

 刘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硕士研究生,因熟练听说读写多国语言的能力而被某机关下属的出国留学中介公司看中。刘某还没有毕业,该公司便让她做了公司的留学顾问。当时,公司沿用了国家机关的习惯,与刘某口头约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2月起到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刘某顺利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提高工资待遇。遭到公司的拒绝后,刘某一改以往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一拖再拖,甚至出现了严重失误。公司核实后,当即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刘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刘某这个要求感到困惑:见习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应该从何时签起呢?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国家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由计划经济的 “指令分配”变为市场经济的“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建立的劳动关系,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保障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无法以见习期制度为由免除法定义务和责任。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公司与刘某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刘某取得毕业证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关系由 “劳务关系”转变为 “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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