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后出现病症治疗1个多月后身亡
199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叶坤华因牙疼去郑州市三棉公司职工医院看病,拔完牙后不久,出现情绪烦躁、脸红,随后出现口腔左侧口角抽搐症状。11时50分,孩子父母打电话给该院口腔科找医生,接电话的人称医生不在。他们将孩子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医生郝某在病历上记载:咽红、心肺正常,其他正常。郝医生认为,这种症状,她未见过,尚无法确定病因,让先输液观察。当天下午,郝医生让孩子家长带孩子回家观察,服药治疗。
回家后,孩子仍出现间歇性口腔左侧口角抽搐,恶心、呕吐、烦躁。
13日上午,家长再次带孩子到该家医院诊治。郝医生让继续回家观察。14日上午,孩子病情仍没好转,孩子父母决定去郑大一附院(原河医大一附院)救治。
住院7天后,孩子头部右耳后出现一个3厘米大的疖子。医院脑电图报告结论为:中度迷散性异常及头部小脑0.8cm的脓肿及出现双目失明、失语、全身瘫软成为植物人。
1998年1月21日上午,医院要求患儿转院,家长将孩子转院治疗,1月25日孩子死亡。
认为医院有过错孩子家长屡败屡告
孩子父母认为,郑州市三棉公司职工医院在给孩子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孩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郑大一附院也存在过失。2000年5月,孩子父母将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0余万元。
2001年6月21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郑州市三棉公司职工医院疏于管理,未写病历文书,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补偿原告5万元。郑大一附院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上诉,2002年6月17日,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随后,经过原告申请再审,2004年,省高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孩子父母认为,法院之所以判他们败诉,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在被告郑州市三棉公司职工医院的单方口述和郑大一附院篡改病历、伪造签名的基础上做出的。
重新取得证据后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
昨天庭审上,原告表示,他们重新获取了3份证据。其中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和《司法检验意见书》证明:叶坤华在郑大一附院(原河医大一附院)的住院病历,存在重新抄录、删除、压缩、损毁、灭失病历以及被刮、擦、涂改、添加及拼接等事实。出院单中,家属签字一栏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属伪造。
第三份证据是卫生部的一个文件,文件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007年,省高院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撤销该院民事判决,撤销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郑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昨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认为,郑州市中心医院违规使用口服药物,也是造成患儿死亡的原因之一,追加郑州市中心医院为被告。三家医院均认为没有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当庭没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