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7日晚上7点左右,53岁的老金和妻子在家看电视。突然侄子阿永怒气冲冲地闯进来,责问老金今天是否跟别人说“阿永的妈妈买了一张床,很贵的,用了会早死的”之类的坏话。老金没有搭理阿永。阿永见状,出手打了叔叔一拳。老金夫妇对此并不善罢甘休,三人扭打在一起。打架的过程中,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体伤,叔叔似乎伤得较严重,满脸是血,当晚就到区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他口腔内有四颗牙齿松动,上牙床偏左的还有两颗牙缺失,左眼球挫伤。半年后,老金到医院修补牙齿,因为牙齿的松动和缺失,他安装了17颗烤瓷牙,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他向阿永索赔,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1.5万元。
被告阿永辩称:两人发生争执是叔叔挑起的,他的医疗费等损失是其擅自扩大治疗范围,增加了大量治疗费用,故阿永表示不愿承担此费用。
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因外力作用致四颗牙齿松动,两颗牙齿缺失,后临床又拔除两颗,酌情给予治疗休息30日,营养30日,护理5日。就原告老金的牙齿治疗情况,承办此案的黄法官另行向区中心医院医生咨询。医生表示,由于老金原先的牙齿完整性没有记录,无法判断其是否需要安装17颗烤瓷牙,但根据其年龄、口腔环境和牙齿的松动缺失情况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安装也是合理的。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诉前针对被告母亲的言论,极其不当,是导致被告和原告发生肢体冲突的原因,但被告采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解决矛盾,显然也是错误的,为此,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自身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其目前实施的治疗方案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但出现这样的治疗结果,并非完全由于外伤直接作用,还与其自身的口腔环境有关。结合被告的行为对于原告目前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和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故意扩大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