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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医师可在内地开设全资个人诊所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来源:新闻早报 浏览:

核心提示:
 国家卫生部日前下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自今年1月起,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条件时,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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