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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三思而后“打”
作者:佚名 日期:2007年01月09日 来源:不详 浏览:

核心提示:
    主持人语:实行新的证据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医患纠纷陡增,但患者的败诉率较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里面的原因比较复杂,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例从一个方面说明,作为患者,最低限度必须举证存在损害后果且医院治疗有过错,同时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做到这两点,打医疗官司还是应该三思而后行。

    案例经过:2000年12月的一天,患者老张突觉吃饭吞咽困难。其妻郁某立即陪他到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不啻晴空霹雳:食道中段癌。医院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考虑到治疗方便,夫妻俩来到离家较近的楚州医院就诊。通过一个熟悉的医生,他们找到该院胸外科汪主任——本地小有名气的“一把刀”。汪主任向他们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老张即进入该院胸外    科接受手术治疗。术前,其妻郁某又通过一名医生请汪主任主刀。但因床位医生的疏忽,竟忘了让患者及亲属签署手术同意书。

    2001年1月3日,汪主任亲自主刀对老张手术,结果发现癌肿瘤已直接侵入了老张的胸主动脉,如果继续手术将危及生命。医护人员将有关情况告知其妻后,终止了手术。

    同年2月,患者在妻子的陪同下又去南京某解放军医院看病,仍诊断为食道中段癌。从南京回来后,老张一直在楚州医院放射治疗。7月,老张因食道中段癌晚期病发死亡。

    老张死后,其妻郁某总认为是楚州医院擅自施行切除手术不当贻误了丈夫的治疗时机。2002年4月11日,郁某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楚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楚州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受害人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后在庭审中将索赔数额降为6.4万元法庭争议焦点: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并导致原告的丈夫老张加速死亡?原告代理律师: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并同意。”而被告未如实告知也未征得患者亲属的同意,侵害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及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楚州医院代理人:楚州是全国食管癌的高发地区,手术切除是首选方案,临床切除率高达94.5%,故本院选择手术是正确的,在手术前也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合议庭认为:患者老张到楚州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对患者说明病情、告知医疗方案等义务,患者也享有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权。本案中,老张主动到楚州医院的胸外科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该科汪主任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术前,原告又委托他人请汪主任主刀,床位医生也告知了手术的风险情况。老张配合进行了术前准备,原告也一直在医院陪护。上述事实说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手术同意书,但原告对手术风险是明知的,对手术也同意,原告诉称的事实不能成立。

    合议庭认为:关于手术前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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