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应提供的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独立承担民事处理责任书;
8、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书;
9、法定代表人近一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为有效证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11、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12、从业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13、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期限
1、自受理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期限
1、诊所的有效期限6个月;
2、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的有效期限12个月;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的有效期限24个月。
各地区可能不一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