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诈骗的识别和防范
核心提示:
有句流言: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
案例
2004年9月,两个年轻人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郊某诊所就诊,其中一人说自己拉肚子,想来检查检查,医生看他不太严重,就准备给开点儿药。可患者说头一天吃过药了不管用,要求诊所还是给他打一针。于是,医生就给他打了一针最寻常的庆大霉素,方式也是臀部肌肉注射。
到第二天,来打针的患者被人扶着又来到诊所,医生发现原先打针的地方肿了一大片,患者还感觉火辣辣的疼。诊所感觉问题非常严重,判断很可能是感染所致,但是考虑到诊所所用的药、器械,还有消毒条件都非常严格,感觉又不可能是感染。
为了弄清病因,诊所把患者送到了西固中医院,医院检查了血象,没有发现感染病人应该出现的血象异常,而且体温也不高,脉搏也不快。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医院又基本否定了是过敏所致。
就在这时,患者不仅红肿的部位加重,而且下肢偶尔会失去知觉,红肿部位甚至开始起水泡,医生感觉问题更加严重了,就把患者送到了更大规模的医院治疗。大医院的医生怀疑很可能是坏死性肌膜炎,如果治疗不及时,甚至会有生命危险。
随着病情的加重,患者要求返回老家治疗,患者的同伴也建议能把这事私了。诊所觉得私了也是一个好办法,而且对方提出的8千块钱也在承受能力之内。但是在给钱之前,诊所还是向卫生局报告了一下这件事情,另外也咨询一下遇到类似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
没想到,这件事情引起了卫生局的关注,因为在近期,卫生局已经先后接到过2起类似的报告,因此怀疑这里面很可能存在诈骗,就向公安部门做了汇报。
经过公安部门侦察,这群人实为诈骗团伙,而且各有分工,有的扮患者,有的扮同伴。对于令医疗机构百思不解的身体红肿现象,据诈骗者交待说,那是因为敷了南方一种奇特的中草药,红肿本可以自行消退,如果人为进行挤压就会变严重甚至起水泡,并导致下肢失去知觉。在症状严重了之后,打任何消炎针和抗过敏药都没有用,其实治疗方法很简单,只要打一针葡萄糖就好了。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药物的这一特点,使诈骗屡屡得手。
点评
一边是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一边是貌似可怜的患者,逐渐加重的病情,病因不明的焦虑,急于解决困境的心情,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如果没有卫生局的综合分析,没有类似案例的发生,本案中的诈骗者很可能会再次得逞。因此,这起案件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敲响了警钟,即:什么是医疗诈骗?医疗诈骗为何得逞?如何识别和防范?本文将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进行剖析,供医疗界同仁参考。
界定医疗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起算点是2000元,低于此金额则是一般民事欺诈。
所谓医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未发生的人体损害事实或隐瞒人体损害的真实原因,骗取财务的行为。
医疗诈骗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并希望他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本案中的犯罪人就是虚构臀部肌肉注射区红肿感染并不断加重的损害事实,希望并极力促成医务人员信以为真。犯罪的客体,是指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虚构损害事实或隐瞒损害的真实原因,骗取财物的整个行为。犯罪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医疗诈骗为何得逞
医疗诈骗是最近出现的新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很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总有杯弓蛇影的感觉,似乎患者一投诉、一争执,医院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责任。其实,最后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终是少数,大部分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起的,并非都是医疗差错。
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损害后果究竟是患者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还是由于医疗差错造成的,也就是说,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还是多因多果。如果损害后果是由患者自身疾病发展造成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损害后果是由医疗差错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应该根据院方的责任程度进行赔偿。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即使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有时也难辨别真假,这就给医疗诈骗预留了生存的空间。
医疗诈骗常常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人体损害事实,如故意主诉疼痛,故意捏造病情;或隐瞒人体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如损害是由自身病情造成的;或本来是由于另一种非医疗方式造成的,却将损害后果归结为是医疗差错造成的。在本案中,犯罪人等就是采用后一种方法,以刺激性草药外敷臀部肌肉注射区造成红肿疼痛,并利用进行性加重的后果,造成肌肉注射感染的假象。
医疗诈骗不同于一般的诈骗,其前提是当事人自身受到了人体损害,有时还非常严重,甚至必须采取手术等创伤性治疗方式,因此,假象常被真相所掩盖,使性质的认定趋于复杂。诈骗者也往往利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敢声张,息事宁人的心理,屡屡得手,本案即是如此。
识别与防范
其实,对医疗诈骗的识别是有章可循的:首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清楚治疗行为的后果、用药的适应症、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其次,发现患者或当事人出现损害后果即治疗后新产生的病情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保持冷静和镇定,必要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甚至法医学鉴定以明确原因;再次,如认定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收集,必须尽一切可能收集最多最原始的证据。
本案可以这样识别:如果是注射区感染,则应有注射区局部皮肤红肿,体温增高,血象改变等症状和体征;如果是局部肌肉神经受损,则应出现肌肉变性、挛缩等症状。游绍平在接受臀部肌肉注射后,只是出现局部皮肤红肿,无体温增高、血象改变、肌肉挛缩等症状,因此,不符合肌肉注射并发症的病理改变。此时,在治疗的同时,医生应保持镇定,及时查阅资料,分析病因,在确定治疗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向主管卫生机构汇报,必要时提出鉴定,同时收集相关病史资料等证据,使诈骗者显出真面目。
识别医疗诈骗只能治标,如果要治本,就应注重提前防范医疗诈骗,也就是医疗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从源头杜绝医疗纠纷,主要应确保以下几点:
第一,医疗主体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并遵循各科诊疗常规。
第二,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医学虽属自然科学,但医患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社会科学,所以,如果医生能够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不仅能使患者配合治疗,也能使患者正确面对治疗后果,避免许多纠纷。
第三,规范制度,依法办事。如果出现医疗过错,应正确处理;如果出现医疗诈骗,应依法惩治。
本案提醒我们,在行医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患者,同时,也要以敏锐的目光识别诈骗者,依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2004年9月,两个年轻人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郊某诊所就诊,其中一人说自己拉肚子,想来检查检查,医生看他不太严重,就准备给开点儿药。可患者说头一天吃过药了不管用,要求诊所还是给他打一针。于是,医生就给他打了一针最寻常的庆大霉素,方式也是臀部肌肉注射。
到第二天,来打针的患者被人扶着又来到诊所,医生发现原先打针的地方肿了一大片,患者还感觉火辣辣的疼。诊所感觉问题非常严重,判断很可能是感染所致,但是考虑到诊所所用的药、器械,还有消毒条件都非常严格,感觉又不可能是感染。
为了弄清病因,诊所把患者送到了西固中医院,医院检查了血象,没有发现感染病人应该出现的血象异常,而且体温也不高,脉搏也不快。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医院又基本否定了是过敏所致。
就在这时,患者不仅红肿的部位加重,而且下肢偶尔会失去知觉,红肿部位甚至开始起水泡,医生感觉问题更加严重了,就把患者送到了更大规模的医院治疗。大医院的医生怀疑很可能是坏死性肌膜炎,如果治疗不及时,甚至会有生命危险。
随着病情的加重,患者要求返回老家治疗,患者的同伴也建议能把这事私了。诊所觉得私了也是一个好办法,而且对方提出的8千块钱也在承受能力之内。但是在给钱之前,诊所还是向卫生局报告了一下这件事情,另外也咨询一下遇到类似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
没想到,这件事情引起了卫生局的关注,因为在近期,卫生局已经先后接到过2起类似的报告,因此怀疑这里面很可能存在诈骗,就向公安部门做了汇报。
经过公安部门侦察,这群人实为诈骗团伙,而且各有分工,有的扮患者,有的扮同伴。对于令医疗机构百思不解的身体红肿现象,据诈骗者交待说,那是因为敷了南方一种奇特的中草药,红肿本可以自行消退,如果人为进行挤压就会变严重甚至起水泡,并导致下肢失去知觉。在症状严重了之后,打任何消炎针和抗过敏药都没有用,其实治疗方法很简单,只要打一针葡萄糖就好了。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药物的这一特点,使诈骗屡屡得手。
点评
一边是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一边是貌似可怜的患者,逐渐加重的病情,病因不明的焦虑,急于解决困境的心情,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如果没有卫生局的综合分析,没有类似案例的发生,本案中的诈骗者很可能会再次得逞。因此,这起案件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敲响了警钟,即:什么是医疗诈骗?医疗诈骗为何得逞?如何识别和防范?本文将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进行剖析,供医疗界同仁参考。
界定医疗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起算点是2000元,低于此金额则是一般民事欺诈。
所谓医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未发生的人体损害事实或隐瞒人体损害的真实原因,骗取财务的行为。
医疗诈骗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并希望他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本案中的犯罪人就是虚构臀部肌肉注射区红肿感染并不断加重的损害事实,希望并极力促成医务人员信以为真。犯罪的客体,是指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虚构损害事实或隐瞒损害的真实原因,骗取财物的整个行为。犯罪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医疗诈骗为何得逞
医疗诈骗是最近出现的新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很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总有杯弓蛇影的感觉,似乎患者一投诉、一争执,医院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责任。其实,最后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终是少数,大部分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起的,并非都是医疗差错。
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损害后果究竟是患者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还是由于医疗差错造成的,也就是说,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还是多因多果。如果损害后果是由患者自身疾病发展造成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损害后果是由医疗差错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应该根据院方的责任程度进行赔偿。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即使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有时也难辨别真假,这就给医疗诈骗预留了生存的空间。
医疗诈骗常常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人体损害事实,如故意主诉疼痛,故意捏造病情;或隐瞒人体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如损害是由自身病情造成的;或本来是由于另一种非医疗方式造成的,却将损害后果归结为是医疗差错造成的。在本案中,犯罪人等就是采用后一种方法,以刺激性草药外敷臀部肌肉注射区造成红肿疼痛,并利用进行性加重的后果,造成肌肉注射感染的假象。
医疗诈骗不同于一般的诈骗,其前提是当事人自身受到了人体损害,有时还非常严重,甚至必须采取手术等创伤性治疗方式,因此,假象常被真相所掩盖,使性质的认定趋于复杂。诈骗者也往往利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敢声张,息事宁人的心理,屡屡得手,本案即是如此。
识别与防范
其实,对医疗诈骗的识别是有章可循的:首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清楚治疗行为的后果、用药的适应症、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其次,发现患者或当事人出现损害后果即治疗后新产生的病情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保持冷静和镇定,必要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甚至法医学鉴定以明确原因;再次,如认定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收集,必须尽一切可能收集最多最原始的证据。
本案可以这样识别:如果是注射区感染,则应有注射区局部皮肤红肿,体温增高,血象改变等症状和体征;如果是局部肌肉神经受损,则应出现肌肉变性、挛缩等症状。游绍平在接受臀部肌肉注射后,只是出现局部皮肤红肿,无体温增高、血象改变、肌肉挛缩等症状,因此,不符合肌肉注射并发症的病理改变。此时,在治疗的同时,医生应保持镇定,及时查阅资料,分析病因,在确定治疗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向主管卫生机构汇报,必要时提出鉴定,同时收集相关病史资料等证据,使诈骗者显出真面目。
识别医疗诈骗只能治标,如果要治本,就应注重提前防范医疗诈骗,也就是医疗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从源头杜绝医疗纠纷,主要应确保以下几点:
第一,医疗主体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并遵循各科诊疗常规。
第二,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医学虽属自然科学,但医患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社会科学,所以,如果医生能够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不仅能使患者配合治疗,也能使患者正确面对治疗后果,避免许多纠纷。
第三,规范制度,依法办事。如果出现医疗过错,应正确处理;如果出现医疗诈骗,应依法惩治。
本案提醒我们,在行医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患者,同时,也要以敏锐的目光识别诈骗者,依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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