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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以及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合约
作者:未知 日期:2010年03月05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核心提示: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可以看出,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劳动者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是有特定的范畴的,比如培训所花费的费用,侵犯了商业秘密等,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对员工主张违约金赔偿。
       如果违约金不是针对培训所花费的费用、侵犯商业秘密等而合同中规定的,企业就不得对员工主张违约金赔偿 。但劳动者需提前30天向企业书面申请辞职。idwxm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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