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让许多人都不适应,但对于法律的效力去却没有人敢说不的。 张先生自2002年起担任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的办公室主任,公司开展内部竞聘后,他就没了工作岗位。几个月后,公司突然和张先生解约,张先生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张先生告上卢湾区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支付拖欠张先生的工资和解约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3万余元,张先生归还公司借款3万余元。 先没岗位后被退工 2004年10月1日,张先生与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张先生称,2007年4月1日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撤销了他的职务,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但他仍坚持每天到岗。 2007年8月15日,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突然提出解约,并于当日办理了退工手续。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没有支付张先生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张先生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并同意归还向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的借款。 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认为,2007年4月,公司开展了内部竞聘,将岗位名称重新设定,但张先生拒绝参加竞聘,同时拒绝上班。公司多次找张先生谈话,张先生曾表示愿意参加竞聘,但实际并未参加。2007年8月15日起,张先生连续矿工达4个月之久,公司因此开具退工单,公司不能同意张先生的诉求。 没有参加岗位竞聘 法院查明,2007年4月,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开展营业部员工竞聘上岗工作,在《关于营业部岗位竞聘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载明:“营业部全体员工必须参加本次竞聘,如无故不参加竞聘,公司将以自动离职处理”。其间,张先生未参加任何岗位的竞聘。4月底,竞聘结束后,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将办公室主任的职位更名为综合管理员,并将这一职位空缺,同时未安排张先生其他工作岗位。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自2007年7月起开始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但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未制作张先生的考勤卡,张先生未参与打卡考勤。 2007年8月21日,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向张先生邮寄《劳动关系处理通知书》,同时开具退工证明,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15日解除。 解约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于2004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证人的证言与张先生自书的申请书证实了张先生因闹情绪而未参加竞聘。 虽然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表示由于张先生未参加岗位竞聘,造成张先生没有岗位,但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张先生必须参加岗位竞聘才能获得工作岗位。因此,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在《关于营业部岗位竞聘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所做的“营业部全体员工必须参加竞聘,如无故不参加竞聘,公司将以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对张先生不发生效力,向张先生提出解 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第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