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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作者:未知 日期:2009年06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核心提示:  钱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十三年了,2007年10月1日,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是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钱先生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很多,使钱先生意识到应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所以钱先生于2008年2月1日正式第一次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单位收到钱先生的要求后,正式答复钱先生说:钱先生提出请求时,距单位通知发出已经过了二个月,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单位不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了。   本期问题:  钱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应该怎么办? 本案发生在
  

钱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十三年了,2007年10月1日,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是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钱先生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很多,使钱先生意识到应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所以钱先生于2008年2月1日正式第一次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单位收到钱先生的要求后,正式答复钱先生说:钱先生提出请求时,距单位通知发出已经过了二个月,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单位不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了。

  本期问题:
  钱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应该怎么办?

本案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确实是六十日。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的仲裁时效将从六十日变更为一年。 
  钱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的义务。其原因在于虽然仲裁时效只有六十日,但是对于不同的情形,此时效的起算点并不相同。本案中,由于单位在辞退钱先生时,并没有进行书面通知,所以钱先生的仲裁时效始终没有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从钱先生第一次向单位提出时开始计算。即从2008年2月1日起算。 

  维权方略: 

  刘昊斌律师认为,一个员工如果被单位非法辞退了,从总的思路上来说,有两种救济方向,一种为认可解除,但是向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补偿;另一种是不认可合同解除,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员工可以比较两种方向哪一种对自己更合算和更适合,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向。 
  关于如何进行取证问题,刘昊斌律师提醒,员工被单位辞退后,应当向单位索要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同时,如果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取得证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的证据。工作年限的证据有以往的劳动合同、工资折子的记录、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工资收入的证据有工资条、工资折子的记录等。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证明合同的未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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