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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07年01月23日 来源:不详 浏览: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


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医师资格证书》;
(四)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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