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制医院的产权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一元化产权机构,产权分别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医院不具有法人产权.这种行政隶属、独资经营的公有制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成为公有制医院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的障碍,使共立医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难以取得竞争优势。
创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主要障碍除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之外,最主要的是跟旧体制下形成的政策环境相关。面对公立医院垄断局面没有完全打破、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缺乏活力、医疗服务模式单一与群众医疗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问题,政府的责任尤其重要。政府除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外,还应主动采取明智之举制定一系列有效的产权和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和医院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稳妥起见,可以选择一些规模适宜又具备改制条件的单位
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改制医院代行出资人职能并将股份红利作为医院补贴
在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后,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医院资产,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由专门机构集中行使。在国有出资人代表尚未明确之前,为推动改革政府可授权改制医院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代表,暂时由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行出资人职能,承担出资人责任,负责监督国有资产保值。与此同时,医院成为国有股红利的受益者,因医院承担了基本医疗和纳税的义务,应将国家出资入股的红利作为医院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经费补贴返还给医院;这也是政府支持改制的一种资金投入,即改革成本。改制前政府这部分资产是无偿提供给医院使用的,改制后仅营业税一项医院就得向政府每年交纳总营业额的5.5%,优惠期后则更高。实际上,国有资产入股的资金回报尚不足以抵补医院缴税的负担。由于甲方代表政府持股并享受补贴,医院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序地竞争和发展,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并与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保持一致,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履行公益******务的职责;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在内的指标考核体系,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政府应为保证基本医疗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提供政策条件
公立医院改制后,医院的医疗服务仍面向全社会,并争取成为国外医疗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指定诊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可分为三个层次:甲级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的付费制度和价格接轨;乙级按照国内特需医疗价格及商业性医疗保险的付费标准;丙级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公立三级医院虽经改制,因其品牌效应、资源优势以及群众对政府的要求等,它所承担的基本医疗任务在几年内仍无法减轻,每年门诊和住院病人中基本医疗服务将超过60%,工作量将会很大。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基本医疗的价
格,改制医院难以从基本医疗服务中实现盈利,因此这部分工作应被确定为非盈利性医疗服务并得到政府补贴和免税。
近年来,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受到政府和群众的关注,改制医院必须承担起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责任。这些社会公共任务是政府的责任,应给予医院足够的专项经费投入,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样采用政府购买医院公益******务的政策。另外,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时,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下岗人员的安置,以及落实房改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都需要政府拨付财政资金由医院妥善解决。
改制医院需要政府财政的经费支持
政府财政部门应全额保留改制医院的原有事业单位常规经费并逐年提高,同时,严格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笔经费在全国范围内仅占公立医院收入总额的7%左右,改制后将从过去的人员经费转变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经费。当前,医院改制面临最棘手的问题是改革的动力,如果职工和管理干部不能从改革中受益反而要经受当前或潜在的损失,医院内部人就没有改革的动力。财政补贴不仅支持了医院改革,保持单位内部的稳定,而且也有利于提高职工参与改制和主动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如果政府或医院领导强行提出改制动议,就会受到内部人控制,因此,政府应以不减少财政经费投入作为支持改制的动力。改制以后,政府不再向医院投入设备和基本建设的专项经费,每年可接节省大量的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