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牙医学系(以下简称本系)为鼓励具研究潜力之本系学生,於修业时期修读博士学位,培育从事医学领域及跨领域研究,依本校培育医师科学家修业办法,订定本要点。
第二条 经甄选培育之本系学生(以下简称培育生),依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準规定(修满四年课程及修毕应修科目达一二八学分),於四年级参加硕士班入学考试录取修读硕士学位后,得依本校逕修读博士学位作业要点规定修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 本系相关培育措施:
一、开放名额:每年至多2名。
二、合作之研究所:牙医学系硕士班及博士班、生医材料暨组织工程研究所硕士班及博士班。
三、甄选资格:本系学生修满六学期必修及毕业选修学分数 (必须含牙医学研究一、牙医学研究二、牙医学研究三及牙医学研究四课程),且学业成绩达该班百分之三十以内。
四、甄选时程:依本系公告时程办理(约每年七月)。
五、应备文件:
1.申请表
2.学经歷表。
3.歷年成绩表。
4.自传(含求学动机与规划)
5.读书计画及研究计画
6.其他有助甄选资料(如发表研究论文、推荐函等)。
六、甄选方式:採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书面审查50%。
第二阶段:面试50%。
第四条 本系培育牙医师科学家课程规划经本系及合作之研究所订定后公告之。
第五条 本系为办理牙医师科学家甄选事宜,成立本系牙医师科学家人才培育甄选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召集人;委员若干人,除本系主任为当然委员外,另由本系推荐六位委员人选,经院长同意后提报校长圈选三至四位担任。
第六条 本学系培育生名册应於开学前送教务处备查。
第七条 本系学生确定为培育生后,应经系所辅导选定指导教授,之后由指导教授辅导培育生规划相关必、选修科目、研究工作与论文发表等。
第八条 培育生於本系之修业年限除依本校学则延长修业年限两年外,得再延长修业年限至多三年。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与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要点经系务、院务及教务会议通过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