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2004年1月,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从事市场推广工作,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由于李某业绩突出,2006 年1月双方协商一致,续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将其月工资提高至6000元。2007年8月,该软件公司经营状况急转直下,至2008年2月,该公司已拖欠李某7个月的工资并已停缴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3月10日,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资和社保费用。该公司以目前资金紧张,不能以现金支付为由,提出给李某先打一张欠条,约定在 2008年6月前支付欠款。李某作为老员工,出于对公司的信任,接受了欠条并在工资支付单上签了字。次日,李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却遭到公司拒绝,原因是工资纠纷已转为一般的债务纠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李某认为单位违法拖欠工资,自己随时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该软件公司应当为李某立即办理解除手续,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补缴其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专家点评
焦点一:拖欠工资就一定违法吗?劳动者如何才能获得拖欠的工资?
所谓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为法律所允许的: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第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延长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