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中,我们深深感到,社会转型的信用缺失、用人单位法制意识的淡漠,导致了不少劳动者就业权、财产权、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是完全必要的。”陶文忠说。“但是,如何在维护劳动权益与保持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在劳动者具体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两方面的认识提高,能否真正地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并需要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劳动合同法推行的重要制度基础。而立法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则需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综合考量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逐步加以完善。”
在研讨会上,来自工会、企业的有关专业人士以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也发表了各自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的看法和观点。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治理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多年来积累的不良用工习惯以及不规范的制度管理措施,难以短期内消除。”2008年12月26日,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办的“规范用工与和谐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周年学术研讨会”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陶文忠在对该法过去一年的运行情况进行回顾时说。
陶文忠介绍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后的一段时间,他的研究团队受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托在朝阳区对该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研的情况。调研对象涉及上百家用人单位和上千名职工。
陶文忠等人的调研显示,绝大多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持欢迎态度,职工感受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开始对劳动保障重视起来。很多职工希望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能充分发挥法律效力,更加明确,避免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据介绍,调研也显示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积极反映。很多单位逐渐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关系管理的改进是有益的。例如,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如员工在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通知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代通知金制度的法律化也方便了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另外,不少用人单位还感到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如果员工工作不安心,频繁跳槽,将会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通过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的普遍整合,使得用人单位和劳 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第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