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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未知 日期: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核心提示:  王某因学历较低,在求职中四处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到甲公司应聘,顺利通过了面试,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想3个月后,他在车间意外受伤,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工伤保险部门审核出王某系冒名顶替。工伤保险部门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认为他存在欺诈行为而不予工伤赔偿,遂引发劳动争议。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判决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争议聚焦:   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王某与甲
  

王某因学历较低,在求职中四处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到甲公司应聘,顺利通过了面试,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想3个月后,他在车间意外受伤,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工伤保险部门审核出王某系冒名顶替。工伤保险部门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认为他存在欺诈行为而不予工伤赔偿,遂引发劳动争议。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判决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争议聚焦:

  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王某与甲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代理人认为:虽然王某有错在先,但其本人实际上在甲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工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应当视为与甲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甲公司则认为:第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资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实际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甲公司在用工之日即主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第二,《劳动法》第18条第二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王某冒名顶替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的最基本条件——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条款均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属于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焦点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再其次是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形式要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无效劳动合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各项要件,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应当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其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王某进行处理。

  延伸思考:

  本案例中因王某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效劳动合同,但根据法理仍认定王某的事实劳动关系,他因此可向甲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放纵了少数素质不高员工的违法行为,违背了 《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这本身就是一种尴尬和无奈。

  无效劳动合同的成因可以分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及劳动者的原因,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 [1995]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因此原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但却未保护因劳动者原因造成无效合同而导致损失的用人单位。因此建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无效劳动合同应当不予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如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也同样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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