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可裁决先予执行
核心提示: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1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2009年3月,王某因伤情复发,急需住院做二次手术,但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向公司讨要二次医疗费。公司拒绝给付,于是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
仲裁委查明情况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1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2009年3月,王某因伤情复发,急需住院做二次手术,但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向公司讨要二次医疗费。公司拒绝给付,于是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
仲裁委查明情况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等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裁决,支持王某的请求。
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如果遇到类似工伤案件,劳动者往往要先等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并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判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条规定,真正使劳动者维权走上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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