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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浅析
作者:邱春娥  更新时间: 2005-6-4 16:49:48 日期:2007年01月24日 来源:中国医院管理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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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浅析 中福建省三明市第四医院 邱春娥

 

关键词:药品、招标、采购、大势、改革
摘要:通过对药品费用过高因素的分析,认为药品生产工业盲目发展,药品价格混乱,药品流通渠道无序竞争,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等诸多因素都是构成现阶段药品费用增长过快的原因。因此改革药品管理制度,引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药品生产突飞猛进,不论药品的数量还是品种都极大地丰富了医药市场,给临床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满足了医疗的需求。但是近几年来药品费用过高,"药品虚高定价"现象严重,已成为了人民群众对医院反映的热点问题。改革药品管理制度,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治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已成为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单位行风建设的重中之重工作。引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这对于消除部分药?"虚高定价",减少中间环节,理清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费用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大意义。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动因,意义成效作浅析如下。

 一、引入药品集中属性的内在要求: 

 1、 药品商品属性的内在要求

  众所周知:任何商品都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药品是一种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具有两重性。作为商品的属性同样需要遵循商品经济规律,遵循竞争规律,才能体现其质量好坏、疗效高低,当然必须指出的,这个市场的客体是医院的病人,是运用到病人身上的临床实践所体现防病治病的疗效。

  2、 药品生产盲目发展,流通市场无序竞争  随着改革开放,药品生产工业发展非常快,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中央对生物制药工业的政策扶持下,新特药品不断开发应用,许多地方制药企业相继崛起,加上在现阶段的盈益率比其他行业高,促使各地盲目发展制药业,表现为药厂过多,许多品种重复生产。药品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由于大量地重复生产,造成许多药品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把药品推销出去,导致厂商对医院采取一浪高一浪的药品促销活动,为了挤占这个市场(指医院),竞争到更多的药品销售份额,各厂方、商家间展开了不公平的、无序竞争,这样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药品的费用过快地增长,加重病人负担。

  3、 药品价格混乱,价格体制不合理  目前药品定价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定价:例如青霉素之类的中管品种,这类药品国家定价时,充分体现厂商、医院、患者的利益,定价较低。第二种是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定价的品种。这类品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一产品,各地定价差异较大,价格高出成本几倍,价格偏高。第三种是企业自主定价,这类品种大多合资企业,大多是科研品种或新开发的新剂型,由于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以及企业经济联运等诸多因素,企业申报价格时定位很高,同时物价部门对这类品种作价标准、依据不明确,就难免会出现药?"虚高定价"现象

。  4、 厂家药品直销的弊端  直销是商品交易中一种促销手段。时下许多药品厂商也对药品进行了直销活动,厂家以让利、回扣、赠送仪器等方式进行促销活动。这种表面上对医院是有利可图。但是真正利益还要数厂商更得利。因为在现阶段,医院药品采购是以批发价采购,零售价是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价作价。但?"实际进价"国家没有规定药品采购中最高限价和确切范围,药厂不论是以出厂价,还是批发价售出药品都高出成本价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只要能竞争到药品销售份额越多,就可以创利增效。而作为医院来说,在卫生经费补偿不足的情况下,药品利率的创收占业务收入比重较大。医院可以在把好药品质量,坚持有三证的企业采购药品。因此厂家的直销、让利、回扣等都能缓解医院药品资金周转的困难,尽可能低的价格进药,从中得到实惠。因此多方位、多渠道的进药方式比比皆是,给厂商、医药代表有机会进入医院,深入科室,以让利、回扣、提成等各种手段吸引医院。在厂方直销利好的诱惑下,使一些医疗单位滋长腐败现象,导致药品消耗增大,药费过高,造成浪费,增加患者负担等等。

 二、引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意义与成效 

 1、 促进药品采购工作程序的规范化  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历来是由各医疗单位自行制定的。各医院遵循《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多方位、多形式地进行药品采购,以满足临床用药。但由于进药方式多、流通渠道混乱,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也容易诱发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引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把五花八门的采购方式集中起来,统一管理,有利于监督。有了统一的程序,统一以中标价格为基准,把药品采购工作的操作从暗处引向明处,程序规范,中间环节减少,杜绝医药代表的直接接触机会。让利、回扣、提成等现象减少,最大程序地遏制购销活动中腐败现象,从而使药品费用处在一个较合理范围。

  2、 优化流通渠道,净化医药市场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了区域界线划分。各厂方、商家凭着自己实力进行竞争,使有实力的企业有了同等的竞争机会,特别一些名优品种可以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行竞争。达到以优质、高效的品种占据医药市场的局面。发挥各优质产品的主导作用,淘汰伪劣药品,堵住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从而规范医药流通秩序,净化医药市场。

  3、 降低药品价格,刹住药品虚高定价的现象  引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对药品进行招标采购,通过货比货,价比价,质比质,服务比服务,专家论证的形式,比出企业的实力,比出企业形象,比出药品质量和合理价格。在竞争中以优取胜,优胜劣汰,一些生产工艺落后,不具规模的小厂的药品必然遭到淘汰,一些虚高定价的药品被冷落,使人们更注重药品优质化和价格的合理性。同时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采购程序规范化,同一药品,执行了统一的中标价加规定的加成率。不再允许出现同一品种价格差异,使厂家没有必要再以让利、回扣、提成等手段吸引医院,采购药品的中间的环节必然会减少。医生因病施治,因病用药,做到合理用药。使药品费用过高、居高不下的局面得到缓解,有效地防止了药品暴利行为,让病人受益。

  4、 有利调整产业结构,有利药品企业的管理。  随着药品采购制度的健全,使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今后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更注重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规模化、名优化,注重企事业单位的实力,从而促使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质量的管理,随着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GMP和GSP的达标认证,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具有良好形象和信誉。使药品质量责任更明确,从而保证药品品种及质量的稳定,最大程度堵住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三、药品招标采购与政府采购行为的区别

  招标是商品交易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经济活动的经验总结。一些地方把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进行宏观调控,对于遏制腐败是一个重大举措。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资金是医疗单位自己筹措的,不属财政拨款之中,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有区别。其二,药品采购的实体是医疗单位,是用于防病治疗,保障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非同政府采购的一般商品。其三,药品采购是带有一定盈利性,为了卖而买的商业行为,而政府采购非商业性行为,不是为卖而买。由此可见,药品采购活动还不能完全归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行为,更不能混为一谈,对药品招标采购还要结合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药品商品的属性,结合我国药品政策制订基本药品的选择、供给、使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根据临床专业用药的特殊性,采用特殊采购方式加以调控,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一新生事物,给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改革带来活力和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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