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医院国有民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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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医院国有民营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正积极推动民营化,台湾地区也积极推动本地区医院民营化,以改善医疗服务的效率及节省财政的支出。
医院国有民营定义:医院的所有权仍归属国家所有,而经营权以委托、出租或成立医事财团法人机构的方式交给民间医疗机构经营,称为国有民营。其经营管理制度则采用民间现代化管理方法来提高医院营运效率,发展医疗事业。
医院国有民营的目的:医院国有民营是为了实现下列政策目的: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改善现行国有医院僵化的组织结构;降低营运成本;改善卫生资源浪费情形;提高医院经营管理的效率以及摆脱经营困境。
医院国有民营的方式:归纳起来,可以有以下五种方式:第一,成立医事财团法人;第二,直接委托经营;第三,行政或医疗业务外包;第四,出租;第五,联合经营。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类:成立医事财团法。由主管的政府机关发起成立董事会,在董事会之下建立高级管理中心负责经营管理医院。医院的所有权属于新成立的医事财团法人,但政府仍可自行监督控制。
第二类:直接委托经营。医院的所有权仍隶属于原主管机关,而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民间机构,由受委托者负责医院的营运管理,并担负医院的营运成败与盈亏之责。
第三类:行政或医疗业务外包。将行政部门的业务(如总务室、营养室、清扫工作、洗衣业务、餐厅等)或医疗业务(如生化检验)以外包方式交由民间机构代为负责。
第四类:出租。医院主管机关拥有医院的所有权,将医院出租给民间机构经营,并收取租金。
第五类:联合经营。政府与民间财团法人合作共组管理委员会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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