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是指对先天性的颅颌面畸形,发育性的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等外科矫正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检查装置和重症监护室及麻醉科.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正颌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整形外科
开展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麻醉科
开展全身麻醉临床工作5年以上,装备有先进的符合国家管理标准的麻醉机,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麻醉科技术标准.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整形外科或神经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设有检验科,放射科,药房等辅助科室,具有输血条件以及CT等医学影像图像摄取与处理系统.
(八)有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颅整形外科专业.
2.具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经2名以上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颅颌面畸形外科矫治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选择由至少2名具有颌面畸形外科矫治术临床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应由具有本技术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必要时应当与具有神经外科相关资格与执业经历的三级医院颅脑外科医师合作,并共同制定手术方案,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
(三)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颅颌面畸形外科矫治术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技术治疗组指定专人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各类颌面畸形外科矫治术病例不少于100例,无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死亡率低于1%.
(七)担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医师,每年应当完成颌面畸形外科矫治术病例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与本技术诊疗过程相关的各种人体内植入或手术固定用医用耗材.
2.建立手术医用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手术固定与人体内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耗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本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