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病的晚期不能治愈,经常引起发炎、疼痛或影响咀爵的牙需要拔除,也就是老年人拔牙的适应证。拔牙的适应证是相对的,随着口腔医学的发展,许多病牙可以经过治疗而恢复功能,拔牙的适应证也随之改变。
(1)龋齿。牙齿有严重广泛龋坏而不能修复治疗的牙需要拔除。如果牙根及根周情况良好的坏牙,应截除龋坏的牙冠,保存牙根,进行根管治疗,然后再做假牙修复。牙根保存有利于保持牙槽骨的高度和丰满度,减缓骨的吸收,有利于假牙的固位、行使功能,从而恢复咀嚼功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牙周病。晚期牙周病,牙齿周围组织已大部分被破坏,经过牙周治疗不能恢复,牙齿极为松动者,此种牙齿已无保留价值应予拔除。
(3)根尖周病。牙根尖区感染久不愈合,牙龈瘘管长久存在,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保存的病牙应拔除。这类牙齿会破坏牙槽骨,长期瘘管流脓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4)创伤牙。老年人常出现创伤性牙齿纵折及磨牙根横折,早期可采用根管治疗、拔除小牙折片而保留大部分牙体组织,观察2~3周无疼痛时行假牙修复,牙齿仍可用相当长的时间。若牙齿折断严重,无法保留,可考虑拔除。
(5)牙外伤。牙冠一部分折断,牙根应予保留。若牙根折断,应尽可能经治疗后保留,残留的牙根有一定长度,可在其上修复假牙。如果残留牙根无法修复制做假牙或折断线与口腔相通为拔牙适应证。外伤性脱位牙,受伤数小时以内,可行再植术,除非牙齿污染严重,原本有严重牙周病等不适合牙再植术。再植失败后应拔牙。
(6)骨折累及的牙。颌骨骨折或牙槽骨骨折所累及的牙,应尽可能保存。如果骨折线上的牙与口腔相通,出现感染症状,牙齿无法保留的应拔除。
(7)病灶牙。怀疑该牙病是引起人体某些疾病,如风湿病、肾炎、视神经炎、视网膜炎、虹膜睫状体炎等的病灶牙,在相关科室医生的要求下,可以拔除。引起颌骨骨髓炎、上颌窦炎等的病灶牙,在急性炎症控制后也要及时拔除病灶牙。
(8)治疗需要。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前,为预防发生“放射性颌骨骨髓炎”而需要拔除的牙;肿瘤波及需要拔除的牙;过度倾斜的牙或残冠、残根无法治愈有碍镶配假牙的牙也应拔除。